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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2018-03-29 09:21:0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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