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陕西公务员考试网 >> 专业科目考试 >> 其它

2019陕西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法律常识之人身自由

发布:2019-03-15 10:54:1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行测常识判断部分,有关刑法中的年龄问题经常涉及,大家也对此类题目有所困惑,将信将疑,基本靠蒙。为了给大家一个全面系统的总结,陕西公务员考试网特地将刑法的年龄问题作出汇总,希望可以指导大家做题。
  在行测考试常识判断中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内容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等等,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内容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区别,在这里我们对其中的人身自由权进行学习。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人身方面的,以及与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人身自由权利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码的权利,它具有不可剥夺性。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居住没有安全,人身自由也必然缺乏保障。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等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妨碍、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作为公民的个人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宪法》第40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例题: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A.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住宅不受侵犯
  D.出版集会自由
  【答案】ABC。参考解析: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出版集会自由属于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内容,并非人身自由。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应该选ABC项。
  通过例题可以发现人身自由的命题基本以内容的考查为主,学习时需要把握好这些内在要点以及其命题规律,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9 http://www.sxgk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35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