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陕西公务员考试网 >> 时政要闻 >> 重要新闻

「收藏」2020年公考行测常识累积: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

发布:2019-09-27 12:03:0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考越来越趋于侧重于考生能力的提升,不是单纯的死记硬背,而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因此,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就是诸多考生难以提分的一个版块,这部分知识范围广泛包罗万象,要求上知天文下晓地理,考生不仅平时要多观察多积累,更要注意总结便于记忆,才能在考场上游刃有余。今天陕西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相关常识介绍,备考2020年公务员考试一定要多积累!
 
\
 
  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登记结婚就一定要退还彩礼吗?很多人订立婚约后未登记结婚就生活在一起,或者有很多地区的习俗是举办婚礼就算结婚了,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双方未登记结婚,在一起生活多年了,有的甚至已生育子女的,这种情况也属于未登记结婚的,难道要退还彩礼吗?当然不是,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长短,酌情退还或者不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
 
  刷题巩固
 
  1、刘强经人介绍与王丽结婚,并按当地习俗向王丽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首饰一套,婚后不久刘强发现二人性格不合,便提出离婚并要求王丽返还彩礼。
 
  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B.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解析】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本题答案为C。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9 http://www.sxgk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35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