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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公务员笔试陕西考区重要提示

发布:2020-11-24 15:48:5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21年国家公务员笔试陕西考区重要提示已公布,陕西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现将其公布如下: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重要提示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陕西考区)将于2020年11月28日、29日在西安举行。为了更好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疫情防控须知
 
  1.报考者车辆不得进入考点。
 
  2.应提前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主动出示陕西“健康码”或“一码通”并接受测温,持“绿色码”且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持“黄色码”且体温低于37.3℃,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进入考点;持“红色码”、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入境后处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3.有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异常症状的人员,应及时就医进行排查和诊疗,考试当天须携带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医学评估合格后可进入考点考试。如无诊断证明,由驻点医护人员健康评估,确认健康后方可继续考试(必要时将被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因个人原因接受健康评估或者转移到备用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
 
  4.国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疫情突发地在陕参加考试人员,应主动配合当地政府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并在考前向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告(联系电话:029-89538291),如防疫部门允许参加考试,除满足绿码和体温正常要求外,还需提供考前7天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考试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核实身份证件时需摘下口罩。
 
  6.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考务须知
 
  1.报考者提前90分钟进入考点;考前30分钟,报考者须持与本人报名时一致的身份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考前请认真检查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考试当日前过期者需办理临时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持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者,应前往考务办,经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前将宣读《考场规则》等考试相关规定,请勿在校园内逗留,及时进入考场,以免影响考试。
 
  2.考试开考30分钟后,迟到报考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全程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报考者需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参加考试。考场内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4.报考者进入考场时,除规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座位,应装入自备手提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统一放置在规定的物品存放处。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开考后报考者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入座前必须严格按规定接受检查,且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和准确填写本人手机号码,检查无误后按照准考证规定座位号入座,坐错座位按违纪处理。
 
  5.本次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试卷采用“卷卡合一”的方式印制,配套答题卡在试卷的封底内页,请报考者沿裁切线将答题卡小心撕下,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试卷与答题卡一一对应,报考者必须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致将影响报考者考试成绩。
 
  6.试卷发放后,报考者在答题前应检查试卷有无印刷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严重污损等印刷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后果自负。然后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完整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答题前,须仔细阅读报考者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不得做其他标记。不按规定作答,影响评卷结果的,后果自负。开考后,无特殊情况(印刷质量问题等),不允许更换答题卡。包括各科目答题卡被撕坏或有折痕、申论更换答题思路或试题答错位置等情况,均不予更换 。
 
  7.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报考者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8.考试结束铃响,报考者应立即停止答题(含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报考者须当面将试卷、答题卡交于监考人员,待其收齐清点无误后,经允许在座次表上签字,领取本人身份证件后离场。
 
  报考者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法、违纪处理。
 
  9.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考试过程中,报考者须妥善保管好个人答题卡(或试卷),防止被他人抄袭。因考试中被他人抄袭,判定为雷同答卷的,后果自负。
 
  10.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违纪情况向所在单位通报。替考、电子作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请报考者在规定时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打印准考证,并仔细阅读其内容。准考证是报考者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报到(或后期空缺职位调剂)等程序的必须凭证,请妥善保存。
 
  12.考点具体地址可参考陕西人事考试网“通知公告”栏目中的“常用考点地图及地址”。
 
  13.考务咨询电话:029-89538291。(工作时间接听:8:30-11:40,14:00-17:00)
 
  三、部分法律法规提示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损坏、撕毁试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对违反者,将视情节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正考试秩序
 
  考试作弊纳入失信名单,全国实施联合惩戒
 
  各位报考者请仔细阅读以上事项,预祝考试顺利!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11月18日
 
  文章来源:http://www.sxrsks.cn/website/news_show.aspx?id=5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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