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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和普通法律

发布:2023-03-21 10:04:5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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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测常识知识考点累积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陕西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宪法和普通法律”。

宪法和普通法律
 
  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高原综、本领稳)

  1、规定内容方面。

  (1)宪法:根本性+原则性问题。

  (2)普通法律:具体事项的阐述。(举例:民法典人格权编)

  2、效力方面。

  (1)宪法:法律效力最高。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涉及方面。

  (1)宪法:综合性,涉及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国家社会公民。

  (2)普通法律:比较单一。(举例:著作权法)

  4、规范方面。

  (1)宪法:纲领性(规范现实+目标要求)

  (2)普通法律:规范现实。

  5、稳定性方面。

  (1)宪法:根本法、稳定性强(并不意味着宪法停滞不前,随着社会历史条件变化,宪法规范也会相应调整)。

  (2)普通法律:稳定性相对较弱。(举例:刑法修正案)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联系。

  1、宪法具有法的特征,但不具有可诉性。

  2、宪法是国家所有法律的总和。(×)
 
  
\ 刷题巩固,趁热打铁

  1、下列关于宪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宪法是国家所有法律的总和

  B、宪法的变动必然会引起普通法律随之做出相应的修改

  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D、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

  A项错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但并不是所有法律的总和。

  B项正确,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所以宪法如果有变动,必然会引起普通法律随之做出相应的修改。

  C、D项正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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