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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

发布:2017-12-27 20:08:0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西安市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
  中共西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市人才发〔2015〕2号
  中共西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
  为加快推进西安人才强市建设,更好为发展建设重点领域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西安市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4月22日
西安市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市发〔2010〕19号),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2〕105号),为加快推进西安人才强市建设,更好为发展建设重点领域引进高层次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5年开始,用5年时间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招聘150名左右专业对口、急需紧缺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应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做到规范程序、分类指导、分级管理,体现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加强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公正性与科学性相结合,促进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水平的有效提升。
第二章  招聘领域、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根据招聘岗位工作需要,突出急需紧缺原则,合理设置招聘专业。结合我市实际,重点专业领域主要包括:
  1.先进装备制造业;
  2.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新光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3.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云计算应用、卫星应用及数据服务、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业;
  4.旅游、金融、商贸、文化产业、公共服务、经营管理、现代物流、港口运输;
  5.现代农业、果业、畜牧业,建筑规划、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纺织服装业;
  6.教育、医疗卫生、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
  第六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
  3.已获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身体条件和所需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程序:
  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核、考察;
  5.体检;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7.核发聘用通知,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计划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办公室,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报情况确定年度招聘计划,招聘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九条公开招聘工作可采取设置专题专栏长期发布招聘信息、进校园招聘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对特别急需紧缺人才可随报随招。
第三章  服务期限及待遇
  第十条服务期限: 招聘的博士研究生须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并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待遇:聘用的博士研究生在5年服务期内享受如下待遇:
  1.不实行试用期,签订聘用合同后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5年服务期限内,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
  2. 从到岗工作开始,5年工作期内,由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人每年补助安家费2万元,5年共10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夫妻两地分居的,可结合本人意愿,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助,按照有关政策解决配偶的工作问题,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入西安市,子女入学入托由市教育部门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予以解决,就近安排。
  4.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岗位和名额限制,优先予以评定和聘用。
  5. 确保有编有岗,事业单位可优先使用空缺编制,如遇用人单位满编问题,可以统筹调剂空余编制予以解决。
  6. 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优惠政策。
第四章   工作体制
  第十二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招聘博士研究生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全市高层人才的情况和信息;
  (二)制定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三)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有关重要事项;
  (四)协调解决人才招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在市人社局下设市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搭建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工作平台;
  (二)收集汇总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需求信息;
  (三)制定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方案;
  (四)发布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信息;
  (五)协调和督促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具体实施、宣传、待遇落实等工作;
  (六)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是人才使用的主体,应在主管部门(单位)指导下,按照博士研究生公开招聘政策规定要求,做好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聘用人选、安排工作岗位、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5年服务期满,如需续签合同,工作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所聘用的博士研究生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建立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由市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对博士研究生定期考核,对存在有不履行聘用合同、学术不端等行为的,聘用单位有权予以解聘,聘用人员按聘用合同规定缴纳违约金,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区县、各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引进博士研究生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博士研究生安家费由招聘单位所属各级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对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除对所涉及的招聘人员予以清退外,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西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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