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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经典习题训练(5)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 陕西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 甲为杀死妻子在其碗里投放毒药,明知可能毒死孩子而不顾孩子的死活。甲对妻子和孩子的犯罪心理态度分别是(   )

    A. 均为直接故意

    B. 对妻子为直接故意,对孩子为间接故意

    C. 对妻子为直接故意,对孩子为过失

    D. 均为间接故意

    2.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3. 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 不成立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 有效

 

 

 

 

 

 

 


    参考答案与解析:

    1. B【解析】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甲对其妻子的犯罪心理属于直接故意,对其孩子的犯罪心理属于间接故意。答案为B。

    2. D【解析】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行为。甲因为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属于特别自首。又甲的自首协助司法机关掌握了乙的另一犯罪情况。由于乙是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故甲的行为又成立重大立功。

    3. 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因空白合同书未收回,而空白合同书的存在就可以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购销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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